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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讀

《永吉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公告》政策解讀

加入時間:2020-04-01 09:24

案例一:傳播傳染病,會有哪些法律責任? 

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 “新型冠狀病毒”而故意傳播,危害公共安全,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,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源,處于潛伏期,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,并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,但不服從政府管制,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案例二:患者拒絕隔離,拒不配合隔離治療,會有哪些法律責任? 

1月20日,國家衛(wèi)生健康委員會發(fā)布1號公告,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規(guī)定的乙類傳染病,并采取病人隔離治療、密切接觸者隔離醫(yī)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。 

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,拒不執(zhí)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,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或可被追究刑事責任。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(guī)定,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(guī)定,拒絕執(zhí)行衛(wèi)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,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同時,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,以暴力、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,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,根據(jù)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。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、強制隔離或者治療,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,情節(jié)嚴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。 

針對網(wǎng)傳有患者脫掉口罩向醫(yī)務人員吐口水的情況,如確認患者已感染“新型冠狀病毒”,其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。 

案例三:隱瞞疫情不報,或者謊報疫情會有哪些法律責任? 

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(wèi)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,如果未按要求預防、控制或者預防、控制措施不當、隱報瞞報、不執(zhí)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、命令等行為,造成“新型冠狀病毒”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、災情加重的,根據(jù)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 

若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致使公共財產(chǎn)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可依據(jù)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(guī)定,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案例四:謠言制造者和傳播者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? 

造謠需要承擔行政責任。根據(jù)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 

造謠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、控制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編造與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(guī)定,以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。 

對于編造傳播“新型冠狀病毒”的虛假信息、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,該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(guī)定,從而構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,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。 

案例五:售賣“天價”口罩或者相關醫(yī)療器械的行為是否違法? 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嚴禁相互串通,操縱市場價格;嚴禁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,哄抬價格等行為。對于惡意推動口罩等醫(yī)用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行為,將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(guī)定》等予以從重處罰。 
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、控制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條規(guī)定,對于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(jīng)營、價格管理規(guī)定,哄抬物價、囤貨居奇、牟取暴利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,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以非法經(jīng)營罪從重處罰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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