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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務公開配套制度

行政權力清單動態(tài)管理辦法

加入時間:2024-03-05 13:50
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行政權力運行,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,結合我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 
 第二條 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動態(tài)管理適用本辦法。
  行政權力動態(tài)調整遵循合法合理、公開透明、規(guī)范有序、便民高效的原則。
  
第三條 機構編制部門是本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機構,具體負責本級行政權力事項(指行政機關或單位依法實施的對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,包括行政審批、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、行政征收、行政給付、行政裁決、行政確認、行政獎勵、行政監(jiān)督及其他行政權力等類別)的組織清理、編制目錄、動態(tài)管理、統(tǒng)計分析、監(jiān)督檢查等工作。
 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。
  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、取消、下放或變更要素的,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單位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,按照規(guī)定程序予以調整。
 
 第四條 行政權力清單應當包括行政權力事項編碼、權力類別、實施主體、事項名稱、子項名稱、設定依據(jù)、實施對象、承辦機構、公開范圍、法定時限、承諾時限、收費情況等要素和內容。

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申請增加行政權力事項:
  (一)因法律法規(guī)頒布、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;
  (二)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,按要求需承接的;
  (三)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。
 
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申請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:
  (一)因法律法規(guī)頒布、修訂、廢止,導致原實施依據(jù)失效的;
  (二)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,需對應取消的;
  (三)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(jié),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,行業(yè)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;
  (四)行政權力事項通過制定標準或事后監(jiān)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;
  (五)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、量大面廣、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;
  (六)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。
  
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:
  (一)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(jù)發(fā)生變化的;
  (二)因轉變管理方式,行政權力類別需進行調整的;
  (三)因行政機關或單位職能調整,相關行政權力實施主體發(fā)生變化的;
  (四)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、承辦機構、法定時限、承諾時限、收費依據(jù)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;
  (五)行政權力事項(含子項)合并及分設的;
  (六)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(fā)生變化的;
  (七)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。

  第八條 對第五條、第六條所列情形增加、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,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調整行政權力類別的,各級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在調整事由發(fā)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,并明確行政權力事項要素和內容。機構編制部門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,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,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定,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。
  對提請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充分調研論證,全面征求上、下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,形成評估論證材料,與申請一并提交。
  對第七條除第二款以外所列情形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,應當在調整事由發(fā)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,并明確行政權力事項要素和內容。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,報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,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。
  因頒布法律法規(guī)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發(fā)布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,按規(guī)定程序報批,法律法規(guī)生效后予以調整。
  出現(xiàn)第五、六、七條所列情形而行政機關或單位未按時申請的,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,按程序調整行政權力清單。
  
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要將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及調整情況,在審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。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對各縣(市)區(qū)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及調整情況進行審查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時督促處理。

  第十條 行政權力清單應當在各級政府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以及各行政機關或單位門戶網(wǎng)站和受理申請的政務服務大廳(窗口)公布。
  
第十一條 對納入行政權力清單的事項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優(yōu)化權力運行流程,規(guī)范行政行為,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,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(jiān)督管理制度和措施,嚴格履行監(jiān)管責任,但不得擅自增加、減少或者更改行政權力事項要素和內容,不得將行政權力事項按環(huán)節(jié)或步驟拆分后獨立實施。
  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,需要強化后續(xù)監(jiān)督管理的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制定后續(xù)監(jiān)督管理制度,明確監(jiān)管責任,防止監(jiān)管失位,但不得變相實施或者上收行政權力;對決定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,有關實施機關或單位應當嚴格執(zhí)行,原實施機關或單位應當提出銜接意見和落實措施,并指導對口承接機關或單位做好接收工作。
  對未在行政權力清單中明確但應由政府管理的事項,政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,需列入行政權力清單的,按程序辦理。
  
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權力事項的評估,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、不適應經濟社會發(fā)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強烈的行政權力事項,及時提出清理意見。
 
 第十三條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權力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,對行政機關或單位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的行為,可以向機構編制部門、政府法制機構投訴或舉報。
  機構編制部門和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,通過公布投訴電話、電子信箱等方式,收集整理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,合理化建議應予采納。
  
第十四條 機構編制部門對本辦法的執(zhí)行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行政機關或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。
  行政機關或單位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、自行更改權力事項要素、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,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。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。
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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